本文转自【汹涌新闻】;
职工由于加班费与公司起争端,公司对其调集作业地址,旅程远了50公里,职工仍留在原岗位,拒到新岗位上班,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解雇,是否合法?日前,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公开了这起劳作争议案子,判定案涉服饰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为由免除劳作联系归于违法免除,付出经济补偿金、调岗期间的薪酬及加班费6.1万元。
王某于2017年起在南通某服饰公司从过后道管理作业,劳作合同约好王某的岗位为质检,作业地址在崇川区。后王某因加班费争议恳求劳作裁定,要求公司付出延时加班薪酬和休息日加班薪酬约2.8万元。裁定审理期间,该服饰公司以“近期受限产限电的影响,订单下降,人员充裕,且王某屡次违背规章制度”为由,发邮件告诉王某调整岗位,要求王某次日起到坐落南通如皋市桃园镇的出产部签到,从事外联作业,且要求王某守时定点打卡,打卡地址为该公司在如皋的加工厂,清晰“到点下班”,着重抵达和脱离都需求摄影。
因上班旅程比本来远了超越50公里,王某不服调岗告诉,未到该加工厂签到,经交流未果后仍在原岗位上班。半个月后,该服饰公司以旷工为由免除了与王某的劳作联系。王某遂向裁定委恳求添加违法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的裁定恳求,裁定委判定支撑了部分补偿金,但王某和公司均不服,两边起诉至崇川法院,其间王某要求公司补偿补偿金、调岗期间的薪酬及加班费合计8万元。
崇川法院经审理以为,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免除劳作联系是否合法,需结合其调岗行为是否合理、劳作者是否合理应对调岗要求等景象予以归纳剖析。该服饰公司在两边劳作裁定胶葛处理期间,将王某的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均进行了改动,且作业地址改变跨过了不同行政区域,该公司未供给依据证明两边对该调岗行为协商一致,也未就调岗行为的合理性供给依据,王某据此回绝到远在如皋的加工厂打卡上班不该构成无故旷工。该服饰公司以王某无故旷工为由免除劳作联系归于违法免除,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。
两边在调岗争议期间,王某正常到原岗位签到,但因公司未组织作业,故未正常供给劳作,对调岗争议期间的薪酬,对比《薪酬付出法令》规则的“用人单位非因劳作者自己原因罢工、停产、歇业,在一个薪酬付出周期内视同正常供给劳作付出薪酬”的景象,该服饰公司不合理调岗致王某无法正常供给劳作,应视同正常供给劳作付出薪酬。对王某建议的经济补偿金和调岗争议期间的薪酬法院依法予以支撑。
2023年2月,南通崇川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定,后服饰公司上诉,南通中院近来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